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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实施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制度的通知
2009-06-10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津保监发[2009]53号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爱和谊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促进保险中介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经认真研究,决定在我市实施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监管

  (一)类别管理

  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车商类和一般类,实施分类监管。

  (二)资格管理

  1、申请一般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仍按照现行申报资格条件管理。

  2、申请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除应具备申请一般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营业务范围包括机动车销售,且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

  ②具有机动车生产厂商出具的授权销售服务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③具有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及财务核算的相应计算机软、硬件设备;

  ④设有专门部门和人员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管理。

  3、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委托拟任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代为向我局申请。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应督促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并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我局。

  4、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应当遵循“一机构一许可”的原则,以企业集团名义申请的资格许可范围不覆盖其下属机构,企业集团下属机构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须单独申请资格。

  (三)代理关系管理

  1、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由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签订的行业自律公约确定。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已达到行业自律规定上限,拟变更建立代理关系保险公司的,应先行终止与某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再行建立新的代理关系。

  2、保险公司与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规范、完整的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管理、单证管理、理赔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2)以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电子台账,逐笔列明代理业务保单流水号、保单号、代理险种、保费收入、保费入账凭证号和入账时间、代理手续费、手续费支付凭证号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并且应在出单、保费入账和手续费支付时能够实时生成台账;

  (3)能够随时根据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准确、真实地提供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经营数据。

  3、保险公司拟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或终止代理关系应先行向我局报告。

  (1)保险公司拟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应先行确定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具有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且已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符合行业自律约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①拟建立代理关系的报告文件;

  ②建立代理关系登记表(附件一);

  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④双方协商确定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⑤负责直接管理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公司管理责任人名单。

  (2)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终止代理关系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①终止代理关系的报告文件;

  ②终止代理关系登记表(附件二)。

  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

  (一)确定原则

  管理责任保险公司是指天津市行政辖区内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责任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由代为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担任,一经确定,除双方同意终止代理关系外,不得变更。

  (二)管理职责

  1、管理责任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是:负责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传达保险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措施并督促落实;负责代被管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行政许可、报告事项管理及其他材料报送事项;按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培训;负责组织办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业务人员资格考试、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到期换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事项;及时制止和纠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多家保险公司与同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各保险公司均对本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合法、合规性情况负责。

  3、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保险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或存在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所导致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依法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变更管理

  1、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如需变更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终止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关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更换管理责任保险公司,方可继续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拟更换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由变更后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代为上报:

  (1)代申报变更管理责任保险公司的报告文件;

  (2)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变更报告(附件三);

  (3)资格存续期间各年度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统计表》,并附业务台账复印件、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发票领购本复印件;

  (4)资格存续期间所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申明表》。

  三、工作安排

  (一)完善相关制度

  各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照本通知精神修订完善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清理现存机构

  1、确定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全面清理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本着双方协商自愿的原则,确定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在2009年7月25日前,将本公司担任管理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录(格式见附件四)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我局中介处。对于不能在2009年7月25日前确定管理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公司应立即终止合作,收回《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各类单证以及“见费出单”相关权限和设备,清收未解付保费,防范经营风险。

  2、划分类别及审核确认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初步划分所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类别,于2009年8月20日前,填写《机构类别划分表》(格式见附件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我局中介处。我局对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上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所属类别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并重新确认《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3、清理代理关系。各保险公司在签订相关自律公约之日起两个月内全面清理现存代理关系,清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我局报告建立代理关系情况。

  四、几点要求

  (一)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应立即组织各保险公司着手签订相关自律公约、制定配套制度,并及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配套制度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确保自律公约顺利执行、取得实效。

  (二)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行政规章、规定,提供的全部申报资料和证明文件应真实、准确。同时,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联系人:潘印安、南化雨

  联系电话:23145083、23145084

  电子邮箱:huayu_nan@circ.gov.cn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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