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09]31号
受处罚人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与永安道交口西南侧罗兰花园7-1901至7-2201
主要负责人姓名:安秀丽
经查,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7日期间,你公司共与中国青年旅行社等45家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旅行社存在委托代理销售保险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公司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加盖你公司公章后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