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09]32号
受处罚人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与永安道交口西南侧罗兰花园7-1901至7-2201
主要负责人姓名:安秀丽
经查,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期间,你公司先后出现在职营销员私自印制、张贴存在误导性描述的违规宣传材料,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对比,隐瞒保险产品基本特性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公司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加盖你公司公章后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