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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10]10号)
2010-06-30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津保监罚 [2010]10号

  受处罚人名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301、401室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王革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未严格执行报批费率,对当年新车使用无赔优待系数“上年无赔款记录”调整系数进行承保,共计少收保费70204元;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以非营业货车费率承保营业货车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共计少收保费34231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下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2008年7月至8月期间,对非车险业务进行违规批单退费,并将批退保费支付给代理机构抵做手续费,共计179755.64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要求,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公司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加盖你公司公章后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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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3号 邮编:300050 电话:(022)2314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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