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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10]11号)
2010-07-02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津保监罚 [2010]11号

  受处罚人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临时负责人)姓名:于卫红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09年一季度通过报销会议费、交通费、餐费等形式套取费用,用于以培训费的名义向部分代理银行支付2008年度手续费外的额外激励15.14万元,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七条,决定给予你公司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9年2月至6月通过费用报销套取现金,向代理机构支付现金手续费27068.58元, 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三十八条,决定给予你公司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9年9月向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支付手续费399000元,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三十九条,决定给予你公司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你公司总计1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要求,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公司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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