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10]15号
受处罚人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续莹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008年7月-2009年6月期间,你公司蓟县、静海支公司以虚列燃油费形式套取资金,用于向团意险业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合计金额3186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下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