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10]16号
机构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园A座A区503、504室#
法定代表人:尹宝良
经查,你公司在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机动车保险业务条款费率执行情况
(一)未按照统一的基础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事业单位非营业客车,共计11笔,违法金额590元。
(二)未严格执行报批的商业车险费率,违规承保机动车险业务,变相给予被保险人其他利益。以“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家庭自用车9笔,违法金额6051.73元。对329笔上年未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的车辆,使用10%的“客户忠诚度—续保”优惠调整系数进行承保,违法金额64766.37元。
二、虚列营业费用,用于贴补车险经营费用
2009年8月和9月,你公司通过虚列“业务管理费”和“车辆使用费”方式,分别套取资金9559.20元和3551.04元,并将上述资金支付给兼业代理机构“天津市鸿文服装”,用于贴补机动车商业险经营费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经你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和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人,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