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规程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以下受理、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作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三)我局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四)我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在本规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本规程规定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的,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六)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本规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规章制定。本规程未作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天津保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