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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办事指南
2005-12-21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请您认真阅读本须知,并遵守须知内的各项提示,否则可能无法形成有效的信访投诉。

  一、中国保监会天津保监局受理、办理信访投诉范围 :

  (一)对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对天津保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反映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四)反映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五)对辖区内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天津保监局处理的;

  (六)反映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七)反映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

  (八)天津保监局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信访投诉案件的基本处理原则

  (一)对属于保监局受理范围的,天津保监局将逐件登记,并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1、事实清楚,信访请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因保险合同争议而引起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以及保险人与中介人之间的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受理,原则上天津保监局不予受理;因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应由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劳动仲裁机关或法院受理;

  (三)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咨询,应由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受理,原则上天津保监局不予受理;

  (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或有关政府机构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的,我局不予受理,请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请您留下真实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投诉公司和投诉理由等。接到您的完整信访信息后,我局工作人员将根据您所填写的电话与您联系,进行确认。如有关信息不实,您的信访件我办将不予受理。
  
  投诉电话:23145068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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