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09]3号
受处罚人名称:天津昊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津淄路纪明家园2号楼3门101
法定代表人姓名:于廷斌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截至2008年11月14日,未按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设立2008年度保险代理业务档案。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公司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加盖你公司公章后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