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09]7号
受处罚人姓名:胡进伟 年龄:46岁 性别:男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制呢厂宿舍6楼2单元10号
经查,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开业之日起至2008年10月存在委托未取得《展业证》和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并向其支付佣金的违规行为。在此期间,你任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人,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