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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规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资格及从业资格
2005-12-22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申请人

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对其任命的分公司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3、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领导或者管理经验。

(2)担任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总经理(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

(3)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4)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或者从业年限要求。

4、具有《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审查期限

天津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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