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 | 邮箱登录
 
 首 页 
   概 况   
   保险动态   
   保险机构   
   行政许可   
   公告通知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统计数据   
   办事指南   
   信访投诉   
   局长信箱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实施规程
行政许可实施规程——保险经营
2005-12-22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1、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

申请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函;

2、保险条款和费率文本;

3、条款费率制订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市场和风险分析、经营情况预测、修改前后内容对比及原因);

4、费率精算报告(应当包括测算方法、公式和过程);

5、法律责任书;

6、精算责任书;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完整性: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完整。

2、准确性:条款内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3、合法合规性: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4、公平性:内容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

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当竞争。

6、谨慎性:费率不得危及偿付能力。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天津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批条款费率的,应提交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2、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申请;

3、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的,应在申请函中说明保险公司名称、监管机关的批准文号;

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提供签字原件;

5、如果发现已批复条款费率存在问题,监管机关有权要求该产品停止使用;

2、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申请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函;

2、条款费率文本;

3、条款费率备案表一式三份;

4、条款费率制定或修改报告,其中应包括市场和风险分析、经营情况预测、修改前后内容对比及原因、费率测算方法、公式和过程;

5、法律责任书;

6、精算责任书;

7、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完整性:申报材料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2、合法合规性: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3、准确性:条款费率内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4、公平性:内容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

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当竞争。

6、谨慎性:费率不得危及偿付能力。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天津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备条款费率的,应提交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2、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申请;

3、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的,应在申请函中说明保险公司名称、监管机关的批准文号;

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提供签字原件;

5、如果发现已备案条款费率存在问题,监管机关有权要求该产品停止使用。

 
相关链接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3号 邮编:300050 电话:(022)23145070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