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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三个规定”培训的通知
2009-11-23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津保监发[2009]110号

天津市各保险中介机构:

  日前,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为加强新规章学习宣传,切实提高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确保上述规章全面有效落实,我局将于近期全面开展保险中介机构三个规定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与对象

  本次培训主要内容为中国保监会最新颁布实施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监管等相关制度规章,参训人员为天津市辖区各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二、培训原则与方式

  (一)培训原则

  一是坚持培训与考核相结合原则。将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任职重要参考条件之一,督促机构高管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在认真开展培训基础上,通过随堂提问、集中考试等方式重点考察培训效果,促使参训人员做到真学、真懂、真会。三是坚持高效率多样化原则。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手段,全面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培训工作高效开展。

  (二)培训方式

  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学习相结合、学习培训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统一笔试考核与分类别层级考核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一是天津保监局牵头组织集中培训,发放学习光盘等培训材料,组织座谈讨论,集中考核培训效果。二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对所属人员分层级进行培训和考核,并按规定报送培训总结。

  三、具体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9年11月中下旬)

  一是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步骤安排等具体内容,明确工作要求。二是充分利用宣传资源,在天津保监局网站和行业协会刊物《天津保险》上分别开设“保险中介业务法规教育”专栏,介绍三个规定相关内容,解答规章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二)集中培训阶段(2009年12月)

  一是组织召开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动员会,全面启动培训工作,明确培训要求、组织安排和考核标准。二是邀请保监会及相关专家现场授课,讲解新法规条文及修订背景,通过学习交流、座谈讨论、案例讲解、提问释疑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培训。

  (三)分散学习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

  一是天津保监局制作并发放保险中介业务法规学习光盘。二是各中介机构结合自身情况,采取有效形式组织本公司员工开展三个规定等规章培训,做好培训记录、考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于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培训情况总结。

  (四)考核总结阶段(2010年2月至3月)

  一是对中介机构高管人员进行集中考核,以确保培训效果。考核主要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成绩将与高管任职资格挂钩,作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是召开保险中介业务监管规章实施情况座谈会,总结培训效果,了解新规章的实际执行情况,通报各机构培训及法律规章贯彻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三个规定的颁布实施为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必将对保险中介的经营活动和保险监管工作产生直接和重大影响。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三个规定与业务经营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周密部署,精心策划,扎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个规定培训宣传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二是要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安排,做好本公司业务人员培训工作,并建立法律规章学习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和法律水平。

  (三)边学边改,务求实效。一是要以此为契机,对照经营管理情况深入开展自查,梳理各业务环节,排查违规行为及风险隐患,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增强机构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三是要将三个规定学习与机构长远健康发展紧密结合,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切实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避免流于形式。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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