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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天津市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报备和责任追究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2010-03-23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津保监发[2010]27号

天津市各保险中介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报备和责任追究情况报送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当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和实施工作

  (一)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各公司应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已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完成修订工作。

  (二) 各公司应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向天津保监局报备本单位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三) 各公司应于2010年7月1日前,正式实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四) 各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我局备案。

  二、各公司应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工作

  (一)报告方式和时限

  根据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报送时,应包括纸质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文件。

  各公司应在做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日内向我局报送专报 ,并每季度汇总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于季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季报。

  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时,可以随同司法案件季报一并报送。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结果等,同时应附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等。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等案件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

  季报主要包括案件责任追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两方面内容。统计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被问责机构家次、案件责任追究对象人次等信息(详见附件2)。分析报告主要对本单位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状况及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尤其对符合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条件,而未按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要进行说明,并提出进一步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案件责任追究事项,各单位也应采取零报告。

  (三)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报送的信息由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签字与公章应同时签具。

  各公司要建立一把手亲自负责的案件责任追究报告责任制,并落实明确的负责部门,确定日常联系人,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报送部门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情况(详见附件3)报送我局。

  上述情况若有变动,应在5日内向我局报告。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天津保监局法制处联系。相关报表可到天津保监局网站《公告通知》栏目下载。(网址:http://tianjin.circ.gov.cn

  联 系 人:吴鹏

  联系电话:23145024

  传 真:23145079

  电子邮箱:pengwu_circ@126.com

  附件: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及填报说明

  2、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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