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09]14号
受处罚人姓名:李林 年龄:45岁 性别:男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丰盈里21-2-102
经查,在你任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银行代理部副经理和经理期间,对该公司于2007年1月至10月向代理银行和部分投保人出具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保本保收益的书面承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撤换你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银行代理部经理的职务。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