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09]17号
受处罚人姓名:郝梦宏 年龄:52岁 性别:女
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复兴路弘丽园4-2-201
经查,你在接受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期间,向韩凤兰和孙蓓销售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过程中,向其出具了两份“协议”,承诺给予投保人韩凤兰和孙蓓共计2250元保险金奖励。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九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