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09]18号
受处罚人: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大安大厦四层、八层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吕凤和
经查,你公司自2008年11月23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委托未取得《展业证》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并向其支付佣金的行为。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要求,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帐户:7112410189800000130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请你公司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加盖你公司公章后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