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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09]20号)
2009-08-20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津保监罚 [2009]20号

  受处罚人姓名:郄芳 年龄:35岁 性别:女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太阳城橙翠园21-1-401

  你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人保开发区支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存在用批退保费冲减应收保费,导致经营数据不真实问题。

  检查发现,人保开发区支公司于2007年3月1日起承保SEW-传动设备(天津)有限公司(SEW-EURODRIVE (TIANJIN) CO.,LTD.)财产一切险,保单号为PQYA200712009711000098,保费225696.44元。2007年11月,该支公司在被保险人未签字盖章确认的情况下,即对上述保单进行批改,批退保费56160.62元,批单号为EQYA200712009711000233。并将上述批退保费56160.62元用于冲减与该被保险人无关的其他业务的应收保费,导致公司财务、业务基础数据不真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责令撤换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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