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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09]21号)
2009-08-20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津保监罚 [2009]21号

  受处罚人姓名:杜凯 年龄:34岁 性别:男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福泽公寓14号楼2门502

  你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副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统一的基础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违规对车龄不足两年的机动车辆给予费率下浮20%的优惠系数共计252笔,违规少收保费29075元;未执行报批的商业车险费率,以“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家庭自用车11笔,非正常降低费率,共计少收保费5882.53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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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3号 邮编:300050 电话:(022)2314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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