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09]22号
受处罚人姓名:朱军 年龄:42岁 性别:男
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航宇公寓1-7-502
你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机动车保险业务条款费率执行方面
(一)未按照统一的基础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违规对车龄不足两年的机动车辆给予费率下浮20%的优惠系数共计252笔,违规少收保费29075元。
(二)未执行报批的商业车险费率,以“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家庭自用车11笔,非正常降低费率,共计少收保费5882.53元。
二、经营数据真实性方面
(一)用批退保费冲减应收保费,导致经营数据不真实
检查发现,该支公司于2007年3月1日起承保SEW-传动设备(天津)有限公司(SEW-EURODRIVE (TIANJIN) CO.,LTD.)财产一切险,保单号为PQYA200712009711000098,保费225696.44元。2007年11月,在该被保险人未签字盖章确认的情况下,即对上述保单进行批改,并将批退保费56160.62元用于冲减与该被保险人无关的其他业务的应收保费,导致公司财务、业务基础数据不真实。
(二)对本公司车辆投保的直接业务支付手续费,经营数据不真实
经查,2008年9月在“天津开发区泰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实际代理相关业务的情况下,对3笔在本公司投保的自有车辆向该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2890.64元,造成手续费支付与实际业务不符,经营数据不真实。
(三)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经营数据不真实
2008年9月,该支公司在没有真实代理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天津市今日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发票54024.78元,套取资金用于会议费支出,造成经营数据不真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