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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09]24号)
2009-08-21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津保监罚 [2009]24号

  受处罚人姓名:张峻 年龄:51岁 性别:男

  住址:深圳市福口区给岭路7号

  经查,你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008年1月和2009年3月虚假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差旅费、印刷费、广告费各1笔,使用非真实发生的发票套取资金合计42900元,分别用于变相支付交强险销售费用5590.55元和机动车商业险销售费用37309.45元;在机动车商业险赔案中,将应当计入间接理赔费用的公务车、查勘车维修费 132323.50元和应当冲减追偿款收入的盗抢追回车辆维修费3165元直接计入赔案成本,以赔款支出列支各类机动车维修费合计135488.50元,造成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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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3号 邮编:300050 电话:(022)2314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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