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09]25号
受处罚人名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河东支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47号蓝海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郭爱民
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09年3月在“业务及管理费”中虚假列支未实际发生的电子设备(打印机墨盒)费用,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交强险业务手续费,金额共计10550元。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责令停止接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时间自2009年9月10日至2010年3月9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九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