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10]4号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3层
负责人:谭斗书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09年4月,在未取得我局批准的情况下,你公司擅自设立蓟县营销服务部(蓟县家乐超市13号底商)开展包括销售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内的保险业务。该营销服务部自2009年5月至11月期间,实际业务量为92.7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并将注有你公司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