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10]5号
当事人:谭斗书
身份证号:430104196706222536
经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09年4月,在未取得我局批准的情况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擅自设立蓟县营销服务部(蓟县家乐超市13号底商)开展包括销售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内的保险业务。该营销服务部自2009年5月至11月期间,实际业务量为92.79万元。你作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