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10]7号
受处罚人:姓名:邢峰 年龄:42 性别:女
原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华昌街金盾里47号
现住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阜康市
经查,你于2007年12月10日和2008年2月25日在投保人苏兰格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为苏兰格本人及其丈夫投保了综合意外险(并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各一份,投保单号分别是000390545815001#和000240788585001#;于2008年8月6日在投保人苏兰格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了保险合同号分别为000240798264008#、000197471166008#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并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