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10]8号
受处罚人名称:杨希福 性别:男 年龄:52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八街6号
你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蓟支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009年1月在“营业费用\业务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燃油费”科目中虚假列支非本单位实际发生的柴油费发票,涉及金额合计10000元;2009年2月未严格执行报批费率,非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以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家庭自用车商业机动车险业务,涉及少收保费2927.21元。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要求,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