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10]9号
受处罚人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大安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韩军
检查发现,你公司2009年2月未严格执行报批费率,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非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承保商业机动车险业务,涉及少收保费总计59279.20元;2009年1月至9月承保商业机动车险业务时,对新车使用无赔优待调整系数进行承保,涉及少收保费总计55447.16元;2009年3月在“营业费用\业务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燃油费”科目中虚假列支非本单位柴油费发票,金额合计47736元;2009年11月在“营业费用\业务管理费\租赁费\职场中央空调费”科目虚假列支非本单位供热费10000元。此外,你公司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天津市蓟县设立分支机构。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要求,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公司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