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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10]12号)
2010-07-02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津保监罚 [2010]12号

  名称: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普济河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肖福祥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在营业场所外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投保自身的保险业务并提取手续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经你公司确认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你公司提供的《说明》、你公司2009年5月21日银支46号记账凭证复印件、2009年9月10日银支26号记账凭证复印件、2009年9月30日银支72号记账凭证复印件、2009年9月11日银收16号记账凭证复印件、2009年9月24日银收35号记账凭证复印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09年9月30日第00512号和00513号部分财务凭证复印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的《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提取手续费明细》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营业场所外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投保自身的保险业务并提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公司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加盖你公司公章后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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