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10]13号
名称:天津市交通运输咨询服务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龚效政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在营业场所外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你公司确认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以及你公司提供的《交通运输咨询服务公司代扣保险工作基本情况》等证据证明在案,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营业场所外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公司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加盖你公司公章后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