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罚 [2010]14号
当事人姓名:丁庆
身份证号:120102196603091718
职务:营销员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汇贤里15-1-403
经查,你于2008 年底擅自印制、发放业务宣传材料。该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印刷公司证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依据上述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要求,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你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