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保监罚[2007]34号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137号国贸大厦7楼,负责人周成芳。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湖州中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未经我局批准,华安保险湖州中支于2007年8月起擅自将营业场所从湖州市凤凰路137号国贸大厦7楼变更至湖州市凤凰路115号联建大厦金帝豪宾馆4楼。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华安保险湖州中支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