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保监罚[2007]35号
当事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63号财富中心写字楼14楼,主要负责人陈志斌。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汽车浙分)提供虚假统计信息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006年3月至12月,天平汽车浙分对于省公司本级机构通过中介渠道获取的保费收入,除正常列支手续费外,另行提取7478666.33元,用于团队展业费用及补贴给中介机构的额外费用。其中,补贴给中介机构的额外费用约占76%,通过发票充账形式记入“营业费用”科目,未通过中介公司开具手续费发票列支在“手续费支出”科目,导致该公司提供的2006年四季度统计信息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天平汽车浙分营业费用使用说明和对游思伟的访谈记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统计研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