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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保监局对陈湘的行政处罚
2008-11-06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浙保监罚[2008]1号

当事人:陈湘,男,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台州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国寿台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审核营销员提交的报名材料

    国寿台州分公司对由其组织集体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营销员提交的报名材料没有履行应尽的审核责任,报名材料中存在虚假学历证明。 2007年8月26日,考生任晓兰、张丽芳通过国寿台州分公司统一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两人提交的学历证明为台州市同一中学编号完全相同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其中任晓兰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系伪造,但国寿台州分公司对此未作审核。

    2.委托未取得国寿台州分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人员展业 

    柳霞、陈婉丽和叶明聪分别于2007年9月6日10月24日10月24日取得国寿台州分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国寿台州分公司分别于2007年5月、2007年9月和2007年9月委托上述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并分别向上述人员支付佣金1741.8元、2470.24元和1101.6元。

    3.未及时注销已解除委托协议营销员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黄秋兰、叶文平等人分别于2007年4月10日2007年8月24日解除与国寿台州分公司的委托协议,但国寿台州分公司至检查日仍未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上述人员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陈湘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据此,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第1项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九条,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陈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第2项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第3项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陈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合计对陈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中介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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