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保监罚[2008]2号
当事人:蔡权杰,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
蔡权杰违反法律法规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2007年11月19日,蔡权杰持邱文君的身份证(身份证号:330123197207274710)和准考证(准考证号:12200711330100001413),代替其参加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另查明,蔡权杰已于2007年8月27日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获取《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编号为20070833010009001294。
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的规定,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蔡权杰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