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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保监局对富阳友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08-11-06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浙保监罚[2008]3号

当事人:富阳友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市心北路80号东成大厦902-904室,法定代表人蒋海华。

    富阳友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代理)违反法律法规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友谊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资金

    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友谊代理多次将资金从代收保险费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富阳市支行,账号:1202087119900103982)转入该公司的基本账户或其他单位的账户。其中,2006年3月15日,友谊代理从保费专户将8万元资金电汇给杭州天颐进出口有限公司;2006年6月7日,友谊代理从保费专户将10万元资金转账支付给杭州路通汽车销售公司;2007年1月25日,友谊代理从保费专户将8万元资金电汇到该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金桥南路支行,账号:306068860018170023517)。上述资金被用于公司间的往来款或该公司资金周转。至检查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保费专户或收回后用于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2.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管理

    友谊代理设立的业务档案中没有代收保险费交付时间、保险代理手续费金额和收取时间等基本要素。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据此,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第1项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鉴于挪用的保费在检查前已归还,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所减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友谊代理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第2项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友谊代理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合计对富阳友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中介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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