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保监罚[2008]4号
当事人:上海车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88号,负责人杨俊然。
上海车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车盟杭州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2007年车盟杭州分公司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公司显著位置、公司的所属车辆上开展以“汽车保险销售”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汽车保险业务,代理保费共计1315800元,获取非法收益21900元。其中,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理保费1139300元,获取非法收益18850元;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理保费132200元, 获取非法收益2400元;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理保费44300元, 获取非法收益650元。
车盟杭州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海车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19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中介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