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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保监罚20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12-29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浙保监罚[2011]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28号,负责人张健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及数据不真实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009年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分别与无兼业代理资格的义乌市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东阳市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市沪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市京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2010年上述单位共涉及保费168.29万元,手续费11.7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将上述业务划归为个人代理人业务并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再由个人代理人向上述单位支付手续费。

(二)数据不真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将同一牌号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投保,致使投保车辆出现商业险脱保情况。公司通过补办商业险的方式,将事故发生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事故责任通过理赔渠道进行处理。其中,计算书号为CDAA200933070300004470的商业车险赔案支付赔款94862.39元,计算书号为CDAA201033070300004663的商业车险赔案支付赔款55350元。

2009年至2011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组织员工旅游,产生费用149056元。其中除2010年向旅行社支付的17587元从福利费列支外,其余131469元通过包车费、住宿费、机票等形式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2009年至2011年将部分招待费列支为会议费,共计51450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据此,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第1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二、上述第2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综上,合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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