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保监罚〔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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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郭连欣 地 址: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2008年至2009年业务经营中存在以下行为: 1、2008年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在"营业费用"科目下虚列印刷费、宣传费657,532元,用于员工激励、展业礼品支出等; 2、银行代理渠道2009年1-6月在"营业费用"科目下虚列印刷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车船使用费606,799元,用于员工激励、展业礼品支出等。 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列营业费用,属于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你是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经理郭连欣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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