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保监罚〔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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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机构:辽宁鸿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经查,辽宁鸿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08年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团险直接业务开具发票43.53万元,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所属13名人员直接业务开具发票28.35万元。上述行为构成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行为,金额共计71.88万元,违反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辽宁鸿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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