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保监罚〔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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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毕照亮 地 址: 经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2009年4月至8月的业务经营中,在"营业费用"科目下列支电子设备运转费、车辆费用、公杂费、修理费用等共计43,002元,用于展业支出。 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列营业费用,属于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你是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毕照亮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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