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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保监罚〔2010〕16号
2010-02-22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刘波
  地    址: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2008年至2009年业务经营中存在以下行为:
  1、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通过客户经理报销费用方式,在"营业费用"科目下虚列印刷费、会议费、公杂费、燃油费共计 432,132.69元,用于支付银行柜面人员手续费;
  2、2009年1月至6月期间,以协议解约方式与2008年投保《泰康赢家理财投资连结保险》的161名客户解除保险合同,除给付退保金外,分别在"营业费用"科目下列支印刷费、会议费、公杂费、燃油费、业务宣传费等共计1,456,935.61元,用于弥补投连险账户浮亏及"利息损失"。
  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列营业费用,属于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你是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波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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