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办发[2007]74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7]54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的有关要求,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申请人或机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原有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拟设机构有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信息化管理制度、所配备的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及申报材料,备选软件开发商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二、有关保险经纪、公估机构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保证金动用审批工作已调整为辽宁保监局受理和审查。其中,保险经纪机构的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保险公估机构的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三、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发生机构名称、地址变更等事项时,须向辽宁保监局申报变更事项相关材料;各中介机构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中国保监会推荐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备选供应商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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