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发[2008]7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换届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换届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换届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换届工作,促进协会自身建设和职能发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辽宁省内(不含大连)注册的协会换届工作。
第三条 换届工作是协会理顺治理结构和完善运行机制的重要途径和必经程序,是协会自身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四条 换届工作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协会章程,以推进协会自身建设、有效辅助监管、优化服务职能为根本目的,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原则开展,充分征求各会员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换届工作应按照有关换届年限的规定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二)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人选;
(三)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人选;
(四)将上述人选报经辽宁保监局审查;
(五)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条 辽宁保监局作为全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坚持协会自主办会的原则下,依法对协会换届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由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协会换届工作。
第二章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协会换届应提前一个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协会换届会员代表大会,须包括以下会议议程:
(一)本届理事会报告本届协会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审议和决定包括章程修改等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召开协会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前,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应做好充分准备:
(一)系统梳理和总结本届协会工作,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二)如实、全面总结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和报表;
(三)接受辽宁保监局委派人员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换届审计;
(四)依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工作实际,形成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
(五)认真研究章程修改、会费收缴和其他协会重要事项,提出工作方案,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每家入会的市场主体均为协会的理事单位,并确定1名理事。
第三章 召开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产生后,应立即召开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须包括以下会议议程: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人选;
(三)表决通过秘书长人选;
(四)研究和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应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将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决策和议事机构。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扣除秘书长因素外,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比例应与当地产、寿险机构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人选应符合辽宁保监局和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前协会应向各位理事详细介绍相关政策规定、资格条件以及侯选人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理事会应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会长、副会长人选也可以是辽宁保监局提名的人员。各市协会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为当然的副会长人选,会长和其他副会长单位应兼顾产险和寿险,并分别分管协会的产险和寿险相关事宜。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和其他副会长履行理事会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一般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长须在保险业工作3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二)副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2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和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
(四)1年内未受到监管机关对其本人或所在机构本级的行政处罚;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再续任一届。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会长、副会长的民主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在理事中确定1名唱票人、2名监票人、1名记票人,当场进行唱票、记票和公布选票结果。
第四章 秘书长的选聘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应在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依据辽宁保监局的有关规定,酝酿和推荐秘书长人选。
第十八条 秘书长人选产生范围包括:
(一)辽宁保监局提名;
(二)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地方政府推荐的人员。
第十九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届。秘书长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政治素养、组织能力和工作经验;
(二)在企业和政府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5年以上,或在保险监管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公正廉洁、秉公办事;
(四)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续任一届。
第二十条 秘书长人选产生后,辽宁保监局会同协会理事会,组成考察工作小组,对所有秘书长人选进行任职资格和任职能力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访谈和书面征询等方式,征求各会员单位、所在工作单位、上级管理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或适时通过笔试、面试、竞聘演讲等方式,试行秘书长竞聘上岗。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工作小组应形成秘书长侯选人的初步意见,并将考核情况和有关意见反馈给协会理事会。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对协会工作卓越、会员单位满意、地方政府认可、辅助监管出色的会长、秘书长,可以根据辽宁保监局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任职年龄限制。对于辽宁保监局评选表彰的优秀协会秘书长,应优先被选聘为下一届秘书长。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后,应以书面形式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协会第*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的请示;
(二)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申请表;
(三)第*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辽宁保监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经审查不合格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辽宁保监局将建议理事会重新选举产生其他人选。
第二十五条 待辽宁保监局审查批复后,协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组织负责人、登记证书、和章程等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辽宁保监局对新任职的协会会长、秘书长进行任职谈话。
第二十七条 临近换届协会的会长、秘书长要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程序做好与下届拟任会长、秘书长的意见沟通和工作衔接,确保日常工作和换届工作两不误,及时向辽宁保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2、保险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申请表
附件1:
**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 **** City,缩写为IA*,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地区商业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宗旨是:遵守国家关于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辅助政府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地区保险业持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加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作为其团体会员,自觉接受省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会员自律管理,积极参与和认真完成省市协会的自律和服务联动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市。本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辖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建立自律机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管理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以及全省各项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自律检查。依照全省和**地区的自律公约或辽宁保监局的委托,以组织协会秘书处人员、抽调会员单位相关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自律检查。
(三)实施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收取违约金、提请辽宁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
(四)履行其他自律职责。根据辽宁保监局的授权或委托,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为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会员单位诚信评级和评比,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开展诚信检查和监督,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业参与事关保险业改革发展和行业利益的政府部门和辽宁保监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协调改善保险业政策环境。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辽宁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业内外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有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及时向辽宁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认真做好辽宁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组织推动各项交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国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建立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反映业内动态,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并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协会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五)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制定行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宣传保险业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六)完成辽宁保监局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经保险监管机关核准,在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地区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一般为驻**市保险公司的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中心支公司级别),以及专业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或**市分公司等。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会员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其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会;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管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任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保监局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人选一般从地市级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自律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
(五)决定聘任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重要财务事项;
(七)组织、监督、指导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对理事会决议的有效落实;
(八)制定协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九)组织完成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五)决定协会秘书处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六)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比例应与当地产险、寿险市场主体比例相适应。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为当然的副会长人选,会长和副会长单位应兼顾产险和寿险,并分别分管相应业务领域的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
(二)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3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三)副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2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四)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再续任一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理事会成员履行理事会职责;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研究行业发展规划、解决当地保险市场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
(六)决定聘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七)签发行业协会重要文件;
(八)审批协会重要财务收支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二)受会长的委托,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参与研究本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受会长的委托,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第三节 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助理事会履行工作职责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
(三)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
(四)代表行业协会接受辽宁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委托事项;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其人选可以由辽宁保监局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但
原则上不超过3届,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协会工作;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5年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较高的威信;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
(五)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再续任一届。
第三十七条 对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对其予以免职或撤换;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理事会应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改选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三)协助理事会拟定自律、服务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四)制定秘书处具体规章,实施内部管理工作,签发
协会日常文件;
(五)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六)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
(七)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置各类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
第四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和辽宁保监局批准,可以研究建立以提供自律服务为目标,隶属于行业协会的代表处或专业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自律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的原则,选聘秘书处各类专职人员,逐步实现全员聘用制。因工作需要,在行业内选拔优秀专职人员,还可以从会员单位借调业务骨干,完成协会阶段性自律工作。不接收会员单位不称职、辞退或下岗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党团建设,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自觉接受中共辽宁保险行业协会总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
(四)举办大型活动单独筹集的经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岗位设置和财务人员工作规则,依法合规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月编制财务报表,每年编制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重大财务支出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会计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地保险行业或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并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会员单位选派人员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相应人员工资标准发放。
第五十条 会员单位退会,不退会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征求辽宁保监局和**市民政局的意见,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0日内,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辽宁保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辽宁保监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保险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申请表
填报单位:**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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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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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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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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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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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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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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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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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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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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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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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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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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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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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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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协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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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起止年月 |
单位及部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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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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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署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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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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