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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2-30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辽保监发〔2009〕13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辽宁保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辽宁保监局辖区内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即在任职前应当由任职机构向辽宁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保险公估法人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向辽宁保监局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前,应组织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报名参加任职考察。任职考察合格后,才能向辽宁保监局提交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任职考察的结果将作为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因素。
  第五条  任职考察的具体形式包括笔试考察与谈话考察。任职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重要政策性文件、辽宁保监局有关监管规定的掌握情况;
  (三)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保险中介业务规则、保险企业会计准则的掌握情况;
  (四)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保险监管部门需要考察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笔试考察采取闭卷方式,考试时间为1小时,每次考试的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笔试考察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首次笔试考察成绩不合格的,可进行一次补考。对经过两次笔试考察成绩仍不合格的,辽宁保监局将要求申请机构另行安排该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参考人员在笔试考察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视为不合格,并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七条  谈话考察在笔试考察后进行,主要围绕保险中介市场基本情况、保险中介监管法律法规及主要监管政策等内容,重点了解被考察人的专业知识技能、经营管理水平和法律法规掌握情况。谈话考察时间不少于20分钟。
  谈话考察后考察组应对被考察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保险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分别做出定性评价。
  第八条  辽宁保监局将定期举行任职考察,并提前10个工作日发布任职考察计划。
  第九条  参加任职考察人员不得随意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于任职考察计划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请假,无故缺席视为不合格。
  第十条  辽宁保监局负责建立考试考察试题题库。考试内容以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保险专业知识为主,并根据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经营特点,编制不同内容的考试题目。重点了解被考察人的专业知识技能、经营管理水平和法律法规掌握情况。题库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辽宁保监局工作人员发生失泄密、纵容或协助参考人员作弊等行为的,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当次考试暂停或取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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