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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当事人:李连庆)
2012-01-30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李连庆:
  经查,你在沈阳德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给予你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保监告〔2011〕20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联系人:李建伟,电话024-22596152,传真024-22596433),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你可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保监告〔2011〕20号

 

李连庆:
  沈阳德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经营期间,存在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市格林梦夏营销服务部直接业务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121,768.22元等问题,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不得虚构保险代理业务的规定。
  你对该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你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辽宁保监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9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联系电话:024-22596152
  联 系 人:李建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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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9号 邮编:110013 电话:(024)22596567 2259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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