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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01-03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辽保监发[2007]105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大连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规范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航空意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94号)相关要求,现就我省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2月1日起各分公司只能销售其总公司已向中国保监会办理条款、费率备案手续的航空意外保险产品。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不得以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名义销售航空意外保险。

  二、各分公司销售航空意外保险必须实现公司内部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客户信息资料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在业务管理系统。

  三、各分公司应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的保单管理和保单防伪工作,防止出现保单流失和伪造保单。如发现伪造保单,应及时向辽宁保监局报告。

  四、各分公司应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的内控管理,不得坐扣保费、截留保费、不得委托未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销售航空意外保险,应建立对分支机构销售航空意外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具有航意险销售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单可登陆辽宁保监局外网网站或者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询。

  五、各分公司要完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销售航空意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完整的代理业务档案,开设独立代收保费账户,确保保费、手续费及时解付。

  六、辽宁保监局高度重视航空意外保险改革,鼓励各分公司销售不同期限的乘坐飞机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意外险种,丰富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公众多种需求。

  七、辽宁保监局将密切关注航空意外保险市场状况,支持各保险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将加强对航空意外保险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销售的保险机构、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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