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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
一、请认真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和回复处理意见。 二、您应当客观真实的提出信访事项,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事项应当有被信访人、投诉事实及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漫无目的信访投诉。 四、为使您所提出的 信访事项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请您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向该信访事项的主管单位提出。 五、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中国保监会提出: (一)对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 六、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被信访人所在地的保监局提出: (一)对保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二)反映当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反映当地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反映当地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 (五)对当地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保监局处理的。 七、下列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请您向被信访人的上一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提出: (一)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二)保险合同纠纷(包括理赔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内部管理问题的; (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的咨询。 八、下列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 (一)社会保险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九、反映中国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请点击廉政举报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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