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09〕39号
受处罚人:刘柳 地 址: 经查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虚列营业费用14.84万元用于支付业务员交通补贴,其中燃油费6.91万元、办公用品费7.93万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属于虚列营业费用,构成数据不真实问题。 你是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原总经理刘柳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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