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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保监罚〔2009〕41号
2009-12-10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受处罚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地    址:
  
  经查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在2007年至2008年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内设营业部通过缮制假赔案套取资金95217.27元,用于支付退费和系统外房贷险退保金。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内设营业部私自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共计317130.72元,用于支付退费和系统外房贷险退保金。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内设营业部通过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106868.62元,用于支付违规退费和房贷险业务退保金以及核销呆坏账。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内设营业部、直属营销服务部、太和支公司存在不严格执行经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问题,其中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少收保费236633.4元,承运人责任险业务少收保费99085.35元。
  上述问题构成业务以及财务数据不真实和不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的条款费率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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